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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

发布时间:2018/8/2 10:17:56浏览:947 次
详细说明

现将电池、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     一、根据《财政部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5〕16号,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规定,铅蓄电池自 2016 年 1 月 1 日起按 4%税率征收消费税。

    二、生产、委托加工电池的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 2016 年 1 月及以后的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,使用调整后的《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》(见附件)。

    三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我国电池、涂料行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,电池、涂料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为:

(一)电池 4%;

(二)涂料 7%。

    四、外购电池、涂料大包装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电池、涂料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,视 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。发生上述生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。

    五、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 告 2015 年第 5 号)第四条所称“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”是指具有国家 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颁发、现行有效的《资质认定计量认证 证书》(使用 CMA 徽标),且《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》附表中具备相应电池、涂料检测项目 的检测机构。

    六、纳税人生产、委托加工《通知》第二条规定的电池、涂料,可按类别提供检测报告, 但纳税人在提供检测报告时应一并报送该类产品明细清单,且明细清单的货物名称、规格、型 号应与会计核算、销售发票内容相一致。

七、本公告自 2016 年 1 月 1 日起施行。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 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 2015 年第 5 号)附件 2 同时废止。

特此公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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